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安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兴远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6362号 原告:北京安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兴远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康超。 原告北京安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兴远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安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北京安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王兰英 审判员石少林 审判员兰景贺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海博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