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杰轩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河北佳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7月25日签订的《电动吊篮租赁合同》。

二、被告河北佳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杰轩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0440元并返还原告的租赁物9套吊篮(原告自行拆除)。

三、被告河北佳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杰轩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吊篮占用费6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2元,原告承担572元,被告承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4144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19-12-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