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许昌宏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许昌市长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许昌宏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利息1253026.67元、罚息57633.33元及复利(复利以利息125302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625%自2019年4月26日计算至借款利息还清之日止;

被告***对上述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许昌市长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借款利息1232015元(此利息以本金16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55%自2017年12月29日计算至2019年4月25日)、罚息(以本金16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自2019年4月26日计算至2019年5月9日)及复利(复利以利息123201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自2019年4月26日计算至利息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9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449元,由四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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