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河北天姿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权属纠纷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淮阳县豆门乡王春华生活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淮阳县豆门乡王春华生活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淮阳县豆门乡王春华生活超市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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