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百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姚安县金印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姚安庆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四川百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之内支付原告姚安县金印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61615元,并由被告四川百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2020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22%支付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四川百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之内支付原告姚安县金印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姚安庆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元,由被告四川百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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