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六安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大恒竹木有限公司
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六安市裕兴竹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六安市裕兴竹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利息及罚息251473.50元,合计人民币3251473.50元;

二、被告六安市裕兴竹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罚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962%计算,自2020年5月18日起计至贷款本金付清止);

三、被告六安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六安市裕兴竹木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10元,减半收取16405元,由被告六安市裕兴竹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08-0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