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辽宁大象广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大象广告有限公司欠付款项(广告服务费)1348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以134800元为基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辽宁大象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