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巩义市恒宇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郑州弘顺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荥阳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郑州弘顺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巩义市恒宇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4107267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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