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巩义市恒宇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郑州弘顺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荥阳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郑州弘顺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巩义市恒宇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4107267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