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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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新龙化工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学院路支行,账号为90×××27-00001的账户存款49214.14元;被申请人新乡磷化钾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新乡凤泉支行,账号为17×××67的账户存款8902.04元;被申请人新乡市清化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新乡凤泉支行,账号为17×××78的账户存款6805.06元;被申请人新乡市清化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000000311***1的账户存款1813227.52元;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洪门镇营业所,账号为60×××90的账户存款10277.58元;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平原支行,账号为62×××74的账户存款7347.95元;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高新支行,账号为62×××79的账户存款6459.6元;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锦园路支行,账号为41×××64的账户存款10184.51元;被申请人***在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分理处,账号为260011425000137330001的账户存款102349.66元;被申请人***在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分理处,账号为260011420000137350001的账户存款30704.89元;被申请人***在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账号为260010027000006430001的账户存款12276.45元;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劳动南街支行,账号为60×××83的账户存款9632.9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