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滦县兆宽机械加工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宽城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滦县兆宽机械加工安装有限公司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2002544.8元; 二、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宽城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承德市宽城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宽房权证房登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宽龙国用(2013)第2-00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1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10元,由滦县兆宽机械加工安装有限公司、宽城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