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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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新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宜阳县建设工程监理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宜阳县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92713.47元。 二、限被告宜阳县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92713.47元的逾期利息(其中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全部工程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08元、鉴定费22000元,共计37008元,由原告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708元,被告宜阳县公安局负担2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