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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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2民初784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变更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2民初784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沭阳光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乐清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274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9476元,反诉费48402元,由上诉人沭阳光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3836元,由被上诉人乐清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340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878元,由上诉人沭阳光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8720元,由被上诉人乐清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391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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