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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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市兖州区云天工贸有限公司 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济宁市兖州区云天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69999元及截止至2020年6月1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321881.86元,合计1191880.86元;自2020年6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实际金额由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结算清单为准); 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名下、共有人为***的坐落于兖州区百丰大厦1号楼1单元1603室,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兖州字第××号;坐落于兖州区,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兖州字第××号的不动产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名下的坐落于明珠花园北区,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兖城字第××号的不动产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名下、共有人为***的坐落于兖州区百丰大厦1号楼1单元1618室,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兖州字第××号;坐落于兖州区,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兖州字第××号的不动产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云天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26元,减半收取计77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济宁市兖州区云天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