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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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固始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7815.01元【(医疗费用10000元+伤残费用47815.01元)-垫付10000元】(履行方法: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帐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帐号16×××31);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5981.84元【(医疗费用23727.30×80%)-垫付1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6元,减半收取计1413元,由被告***负担859元,原告***的监护人马中建(法定代理人)负担5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