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行 宜昌盼盼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宜昌盼盼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损失7889.6元。 (本院执行账户名:远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行;账号:55×××8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宜昌盼盼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