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阿县仓盛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东阿味泰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24执105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阿县仓盛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山东东阿味泰食品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阿县仓盛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山东东阿味泰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4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2019年9月1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和解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终结(2019)鲁1524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伟 审 判 员 秦 明 人民陪审员 刘吉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中华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