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宝丰轴承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宝丰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795843.56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月利率9.0625‰计算;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利息在月利率9.0625‰基础上加收50%罚息;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以本金1999930元为基数,利息在月利率9.0625‰基础上加收50%罚息;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以本金1999870元为基数,利息在月利率9.0625‰基础上加收50%罚息;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以本金1795845.56元为基数,利息在月利率9.0625‰基础上加收50%罚息;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795843.56元为基数,利息在月利率9.0625‰基础上加收50%罚息,并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复利;扣除已偿还利息165250.94元);

二、被告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宝丰轴承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63元,减半收取104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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