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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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霞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霞浦县晟森木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霞浦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600万元股权中的520万元的股权并予以解除冻结; 二.确认霞浦县晟森木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霞浦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600万元股权中的520万元的股权属***、***、***、***、***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霞浦县晟森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霞浦向荣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