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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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53718.71元及利息(以653718.71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20222元,由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222元,由***负担110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双方平均负担;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25683元,全部由***负担(双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