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
洛阳航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证欺诈纠纷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初20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终止向阿拉伯及法兰西联合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支付GC1153110000169号《反担保预付款保函》项下款项5552787.75美元;

三、驳回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洛阳航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495.62元,由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洛阳航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7679.58元,阿拉伯及法兰西联合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负担192816.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495.62元,由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洛阳航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7679.58元,阿拉伯及法兰西联合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负担192816.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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