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 洛阳航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证欺诈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初20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终止向阿拉伯及法兰西联合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支付GC1153110000169号《反担保预付款保函》项下款项5552787.75美元; 三、驳回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洛阳航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495.62元,由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洛阳航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7679.58元,阿拉伯及法兰西联合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负担192816.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495.62元,由凯迈(洛阳)航空防护装备有限公司、洛阳航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7679.58元,阿拉伯及法兰西联合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负担192816.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