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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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邢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总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8448.5元。 二、被告邢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1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计506元,由原告***负担198元;由被告邢台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担3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