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强盛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 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哈尔滨焊接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 湖南省中达换热装备有限公司 河南辰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省简阳市大胜机械制造公司 盘锦中天容器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中达换热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强盛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QS/4M16(2)-16061706和QS/4M16(2)-16061706变更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强盛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中达换热装备有限公司货款586313.8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71913.89元基数,从2018年8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以586313.89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中达换热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强盛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7380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强盛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中达换热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QS/4M16(2)-16061706和QS/4M16(2)-16061706变更《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项下的一级进气缓冲器部件4台及二级进气缓冲器部件4台。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中达换热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强盛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201元,减半收取6100.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中达换热装备有限公司负担1268.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强盛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83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804元,减半收取740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中达换热装备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强盛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7377元。鉴定费7860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中达换热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