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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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 河南省万佳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河南省龙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从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车损费、评估费、交通费共计71,800.61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从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车损费、评估费、交通费共计3,773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