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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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恒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十堰吉曜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651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账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