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8-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鸿昌置业有限公司
江西吉旺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文书内容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0822民初1168号

原告:江西吉旺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六路北沥公寓6栋2单元4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9E。

法定代表人:周爱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初,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鸿昌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吉水县城龙华北大道11幢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056402797L。

法定代表人:汪宗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海水,系御龙湾项目管理团队负责人。

原告江西吉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鸿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西吉旺实业有限公司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146256元及利息(从起诉其之日起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率为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从原告购买防火门用于吉水鸿昌御龙湾小区项目工地,并签订《木质防火门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总额为581400元。后双方实际结算金额为466255.6元,被告已经支付32万元,至今还拖欠原告货款14625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总是借各种理由推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鸿昌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江西吉旺实业有限公司防火门工程货款146256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七天内向原告支付53000元,剩余款项93256元于2020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

二、原告应在领取被告支付的工程款时提供涉案工程的所有税票(普通发票),税率不超过3%部分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超出部分的税费由原告承担;

三、如被告进入破产重组程序,未按照本调解协议支付欠款的,则原告的债权按破产程序主张;

四、原告应在签订本调解协议时,将防火门工程的合格证书交付给被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3元(原告已预缴),原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卫国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宇兵

书记员聂连英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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