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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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14062.43元;

二、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在欠付宁夏柏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

三、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返工维修费42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48元,由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负担8559元,由原告***负担4889元;反诉受理费2240元,由反诉被告***负担444元,由反诉原告***负担179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负担10000元,原告***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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