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承德市诚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承德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承德市诚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程款11069279.15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3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承德民族团结清文化展览馆暨承德市博物馆工程筹建处在欠付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德市诚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款承担6000242.13元的给付责任; 三、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820.00元,鉴定费130000.00元,合计240820.00元,由原告负担20820.00元,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0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