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
温岭市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借款本金449829.33元、截止2020年6月12日的利息、罚息、复息6639.85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3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

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有权以座落于温岭市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温岭市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3.5元,由被告***、温岭市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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