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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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广西德保乾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德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德保乾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313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自2019年2月9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以59688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4313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广西德保乾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2319元,依法减半收取6160元,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