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4501.00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5596.59元。

三、被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鉴定费2700.00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各承担一半,即1350.00元。同上款一并履行。

案件受理费1042.00元,减半收取701.00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各承担一半,即350.50元。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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