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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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阳太宇建材有限公司 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南金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息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8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8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上诉人信阳太宇建材有限公司分红款1359804元的利息(其中:100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2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支付完毕之日止;359804元的利息从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95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