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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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侨允德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昱智机械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 和运(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上海威飞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力池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威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和运(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收账款3,682,905.55元及违约金(以672,393.01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02,616.5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36,003.3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68,600.0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0,038.7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34,788.1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67,363.5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712.7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3,549.1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6,840.3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上海威飞机械有限公司届期未能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则被告上海大侨允德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应在保理融资本金和利息3,682,905.55元,以及违约金(以672,393.0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02,616.5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36,003.3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68,600.0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0,038.7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34,788.1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67,363.5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712.7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3,549.1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6,840.3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范围内向原告和运(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归还被告上海威飞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的款项; 三、被告上海大侨允德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和运(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0,000元; 四、被告***、上海力池机械有限公司、昱智机械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大侨允德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力池机械有限公司、昱智机械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大侨允德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63.26元,公告费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1,683.26元,由被告上海大侨允德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威飞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力池机械有限公司、昱智机械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