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财产保全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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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禹分公司 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保案件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保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湘0203执保478号 申请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禹分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禹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2020年7月24日,已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银行存款194404.8元,2020年7月27日,已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存款443237.75元,2020年7月29日,已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74559.63元,中国工商银行存款787797.82元,以上共计1600000元,期限一年至2021年7月23日。 你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