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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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33705.25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23602.96元; 三、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55073.6元; 四、第一次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赔付原告***1050元,由被告***赔付原告***450元;第二次鉴定费224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承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43元,由被告***承担1360元,由被告***承担583元。 上述有支付内容的项目,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或缴付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开户行: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24,户名:绥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