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等共计87684元;

三、驳回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4元;由原告***负担1126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39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判决的部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9-18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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