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托克逊县隆业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托克逊县隆业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费2057843.37元;

二、被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托克逊县隆业顺达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

三、被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托克逊县隆业顺达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121931.50元;

四、驳回原告托克逊县隆业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85.58元,减半收取22493.29元,由原告托克逊县隆业顺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509.26元,由被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984.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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