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沙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343061.78元及利息208174.57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1元,邮寄费80元,合计11861元,原告新疆希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79元,被告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7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