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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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107314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474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评估费5558元、代步费1000元、鉴定人出庭费用109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70元,被告***负担34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