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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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租金元17,568元,并支付违约金527.0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市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6,10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