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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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支行 长春安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吉林金科陶瓷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吉0103执恢607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支行,住***。 被执行人吉林金科陶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丽莉。 被执行人长春安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小珍。 被执行人黄丽莉,女性,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支行与吉林金科陶瓷有限公司、长春安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黄丽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长民众证经字第2657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其应负法律义务,本院于(2018)吉0103执109号执行裁定书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长春安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四套有证房屋、地上附属物及土地使用权并经本院两次拍卖且已经流拍,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经以物抵抵偿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支行债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件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2017)吉长民众证经字第2657号法律文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王子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晓丹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