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春秋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计算,给付2014年11月13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借款利息;以实际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给付自2019年4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唐山春秋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95元,减半收取计41697.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春秋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