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银华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银华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以本金1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2月11日;自2018年2月12日起,以本金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自2018年8月1日起,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但上述利息中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余款416.6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40元,由原告***负担11350元,被告长春银华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