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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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勃然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编号为DLLYXXXXXXXXXXXX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4,5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勃然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编号为DLLYXXXXXXXXXXXX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自2013年3月14日至2017年7月17日止的利息896,775.37元;

三、被告***、***、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勃然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勃然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上海勃然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则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与被告***、***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龙瑞路XXX弄XXX号XXX室及地下1层东区车位173的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238,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超出最高限额部分价款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勃然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若被告上海勃然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则原告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与被告***、***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友谊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74,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超出最高限额部分价款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勃然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77.43元,由被告上海勃然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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