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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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阳市东远科技有限公司 南阳市恒特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城区支行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南阳市莱福特肥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新野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市恒特建材有限公司、岳丽萍、岳正义、南阳市东远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莱福特肥业有限公司、鲁祖梅、刘艺爽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