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华兴(三明)典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福建省华兴(三明)典当有限公司当金160000元并偿付当金逾期利息、违约金9173元(逾期利息、违约金合并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1月22日起计至2020年4月16日;之后按此利率计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福建省华兴(三明)典当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以上共计174173元。 三、陈炎英对上述偿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未依照上述第一、二项规定履行债务时,福建省华兴(三明)典当有限公司有权以***抵押的房屋(梅列区玫瑰新村72幢地下室-2层185号车位、198号车位)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福建省华兴(三明)典当有限公司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所有,不足的部分由***继续清偿。 五、驳回福建省华兴(三明)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3元,减半收取计1891.5元,由***、陈炎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