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掇刀支公司 荆门市麻城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掇刀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1167.58元(其中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36211.53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4956.05元); 二、***返还***垫付款2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款至法院专户;收款单位:当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账号:17×××59,注明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掇刀支公司支付***(2020)鄂058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100元,由被告***负担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