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漯河市龙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漯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漯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299384.06元及利息(利息以1299384.06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漯河龙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1368652.36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支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20,由原告***承担43320元,被告漯河三建公司承担16500元。漯河龙胜公司已缴纳反诉费2164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