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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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铜陵莱凯斯汀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滕王阁饮食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金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铜陵市滕王阁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代偿款200551.04元及利息损失16353.27元(该利息以200551.0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7年12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的代偿款利息数额;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1日计算至清偿代偿款之日止)。 二、被告铜陵市滕王阁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违约金20055.10元。 三、被告铜陵莱凯斯汀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454元由被告铜陵市滕王阁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铜陵莱凯斯汀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