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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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桃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903民初48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桃南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吴艳华,该公司行长。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现住本市桃山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桃南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桃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桃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峻义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晓乾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