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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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创梦酒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6112851.01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浙江创梦酒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负担三分之一; 三、驳回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浙江创梦酒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08元,减半收取31304元,由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87元,由浙江创梦酒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17元。 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浙江创梦酒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